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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三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张义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259-2号原告张建林。被告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霖。被告郑太山。被告张义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诉被告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张义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96元(缓交),减半收取169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建林承担。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