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张义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259-2号原告张建林。被告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霖。被告郑太山。被告张义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诉被告河南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太山、张义俭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96元(缓交),减半收取169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建林承担。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王湘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