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辩护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少鹏、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检察员周少鹏、辩护人姚天观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事先获取其业务联系所属超市购货信息,先后八次将其公司本应发货给超市的总价值人民币114562.40元的方便面,擅自让运输司机转运至其指定的私人批发商处,被告人高某将上述方便面予以低价销售,所得钱款占为己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被害单位周卫东的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物流服务合同、运输配送服务协议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民事判决书,相关单位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数额中应扣除相应税额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清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红审 判 员 吴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