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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少民初字第7号原告郝某甲。法定代理人郝某乙。被告林某,女,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郝家营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9********。原告郝某甲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郝某乙、被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2007年,被告与原告之父感情不和,经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勉强维持一般生活。随着今年物价水平上涨、孩子生活消费也越来越大,原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告之父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辩称,同意提高抚养费,但是每月600元过高,只同意每月支付400元。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与被告于2007年离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元,至孩子自立时止。另查明,原告之父郝某乙与被告林某离婚后,双方均未再生育子女。郝某乙现在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郝家营村委会工作,工资由郝家营村委会发放。被告现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工作,月收入2500元左右。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现已步入学生时代,受合理教育内容的增多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及物价水平提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原告的各项费用开支相应增多。原告在其父母离异后跟随其父亲生活,被告对其成长中其他方面付出的相对较少,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应相应的增加,为离异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具体数额,应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虑到原告法定代理人郝某乙因事故受伤的情形,及被告再婚后家庭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5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支付原告郝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自立时止,于每年的6月1日前、12月1日前各支付一次半年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刚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