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建冲与陈治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冲,陈治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建冲。委托代理人施振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治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冲与被告陈治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管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