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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深圳市泰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岳雄。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传福。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