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1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