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孝银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孝银,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17号原告杨孝银,女。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刘孝礼,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银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名下65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孝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丰山村民小组名下65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