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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诉被告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负责人柏桂军,行长。被告尹小换,女,汉族,40岁。被告吴小建,男,汉族,41岁。被告梁明华,男,汉族,40岁。被告方恒慧,女,汉族,33岁。被告张梦林,女,汉族,29岁。被告王伟,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诉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