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诉被告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负责人柏桂军,行长。被告尹小换,女,汉族,40岁。被告吴小建,男,汉族,41岁。被告梁明华,男,汉族,40岁。被告方恒慧,女,汉族,33岁。被告张梦林,女,汉族,29岁。被告王伟,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诉尹小换、吴小建、梁明华、方恒慧、张梦林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