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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占义与被执行人任永林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占义,又名张占,男。被执行人任永林,男。申请执行人张占义与被执行人任永林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正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任永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占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永林于2015年4月27日交清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正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占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正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