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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辉(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作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