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辉(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作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