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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诉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毛德安,毛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毛德安。原审被告:毛超。上诉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德安、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3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其公司因建设医药物流园项目,所负债务数亿元,债权人众多,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成为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与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年度购销合同》,该合同第6.2条约定“乙方在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争议解决方式。2014年12月24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40,071.62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书面签订的《年度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其提起诉讼的标的金额为840,071.62元,该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约定有效。被上诉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