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小平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小平,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初中文化,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邵杰,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小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小平退赔给被害人贺学文造成的经济损失八十四万九千四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小平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与贺学文之间系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小平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延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