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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再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冰与周永辉、周金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冰,周永辉,周金辉,李彩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再终字第7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冰。委托代理人刘敏聪,男,汉族,1942年5月3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煤研分院中4楼2门6号。委托代理人沈小路,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永辉,原唐山市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金辉,原唐山市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彩霞,原唐山市新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周永辉、周金辉、李彩霞委托代理人高丽娟,无业。原审原告李冰与原审被告周永辉、李彩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李冰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1)唐民三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冰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民再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情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唐民三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玉琢审判员  贾立辉审判员  冷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金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