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培军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德分公司。负责人雷某。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69000元,执行费393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德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交纳了执行款26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30元,该款已由申请人郑某某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