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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谢发新与蒋光贵、汪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新,蒋光贵,汪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8-2号原告谢发新,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蒋光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汪家秀,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7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结,蒋光贵、汪家秀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光贵、汪家秀所有的价值20万元回迁安置房一套105㎡(原房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太平巷1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