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XX与张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XX,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2014)通民(商)初字第148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X亦未向我院提供张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4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