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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897号原告:祝某,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 陪 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杨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