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戚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京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戚催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峰窝路2号中盛大厦1106室。法定代表人吴京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8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286089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9日,收款人为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戚墅堰支行,持票人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北交思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俊慧代理审判员  戴晓婷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健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