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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晓彪与聂欢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彪,聂欢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李晓彪,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欢迎,农民。原告李晓彪与被告聂欢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欢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彪诉称:被告承包了藁城市丽阳村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2012年9月,原告为其进行清包工,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工费。2013年3月6日,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证实。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6000元。被告聂欢迎未提出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今有聂欢迎欠李晓彪工程钱46000元大写肆万陆千元整2013年3月6号聂欢迎。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本案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证明力较大,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2012年9月,被告将承包的藁城市丽阳村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清包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2013年3月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支付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欢迎向原告李晓彪支付报酬46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聂欢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征审判员  王纪坡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