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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王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唐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