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忠文、王中秀与王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文,王中秀,王忠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王忠文,女,汉族,1957年5月9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王中秀,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王忠书,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文、王中秀诉被告王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文、王中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忠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文、王中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文、王中秀撤回对被告王忠书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1.00元,由原告王忠文、王中秀共同承担。审判员 张定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元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