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任才远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才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42号罪犯任才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薛庙村*组***号。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才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任才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才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任才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桓台县司法局于2015年2月9日出具了(2015)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任才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才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 明 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