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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鹏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鹏斌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7号罪犯马鹏斌,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鹏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3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督岗改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取得电焊初级等级证书。获奖分196.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并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罚金交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