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付晓品与任静、周千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品,任静,周千清,郑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付晓品,市民。被执行人任静。被执行人周千清,市民。被执行人郑传环,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晓品与被执行人任静、周千清、郑传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重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9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菏牡民重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