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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户籍住址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倪进华,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户籍住址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的(2010)融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款15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有坐落于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土木结构二层楼房一幢,本院已对该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但因土地性质且地处偏僻,无法拍卖变现;(3)向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融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