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黎民与蒋董夏、濮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黎民,蒋董夏,濮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朱黎民。委托代理人胥斐,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董夏。被告濮庆丰。原告朱黎民诉被告蒋董夏、濮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蒋董夏、濮庆丰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与人民陪审员戴惠安、邵煜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黎民的委托代理人胥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董夏、濮庆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黎民诉称,原告经被告濮庆丰介绍认识了被告蒋董夏,被告蒋董夏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基于濮庆丰提供担保,遂同意出借款项给被告蒋董夏,被告蒋董夏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并由被告濮庆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蒋董夏、濮庆丰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自判决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董夏、濮庆丰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朱黎民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2年10月2日之前归还。借款人:蒋董夏2012.9.2,159××××9970,但保人:濮庆丰2012.9.2”。原告表示,2012年9月2日,在原告经营的位于苏州市新区学府路石湖商业街三楼的金龙湾浴场内,原告现金交付被告蒋董夏20000元,被告蒋董夏收款后出具了上述借条,两被告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原告表示,借款到期后,其向两被告均催讨过,因被告濮庆丰在2012年9月份也向原告借过款,原告就被告濮庆丰所借款项及本案被告濮庆丰提供担保的款项在2012年10月2日本案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有一并通过电话向被告濮庆丰进行催要。就被告濮庆丰向原告所借款项,其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014)相民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蒋董夏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其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而两被告未到庭就借款金额、款项有无归还提出异议,提供相应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蒋董夏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蒋董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归还自判决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条的“但保人”处有被告濮庆丰的签名,原告主张被告濮庆丰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濮庆丰未到庭就“但保人”的含义作出其它解释,本院依法按照民间借贷中各法律主体的通常定义认定被告濮庆丰对本案借款提供了担保,而双方未对保证方式予以约定,被告濮庆丰亦未到庭就担保提出异议,被告濮庆丰依法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蒋董夏、濮庆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董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黎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濮庆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蒋董夏、濮庆丰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