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侯东芳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侯东芳等,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