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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红灯与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灯,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杜红灯,农民。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法定代表人:王胜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杜红灯申请执行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应给付杜红灯餐饮费10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在凤阳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凤阳县殷涧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在凤阳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收入1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