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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苏殿东与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北京博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劳动行政监察法定职责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04号苏殿东:你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北京博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劳动行政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92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而你所起诉的事项与你本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裁定认定你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妥。据此本院复查认为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