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正君与汪涛、陈怡、熊传香、余更志、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君,汪涛,陈怡,熊传香,余更志,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李正君,男,回族,1981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涛,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被告:陈怡,女,汉族,系汪涛之妻,1989年8月14日生。被告:熊传香,女,汉族,系汪涛之母,1959年9月21日生。被告:余更志,男,汉族,系熊传香之夫,1965年3月10日生。被告: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余更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正君与被告汪涛、陈怡、熊传香、余更志、马鞍山市鑫茂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