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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国平与殷正林、李成连、长沙市南方水泵锅炉机电配件实业有限公司、陈刚、向宇红、唐赛情、夏石、殷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国平,殷正林,李成连,长沙市南方水泵锅炉机电配件实业有限公司,陈刚,向宇红,唐赛情,夏石,殷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保字第69号申请人曾国平,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殷正林,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成连,女,苗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长沙市南方水泵锅炉机电配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正林,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刚,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向宇红,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唐赛情,女,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夏石,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殷歌,女,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申请人曾国平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殷正林、李成连、长沙市南方水泵锅炉机电配件实业有限公司、陈刚、向宇红、唐赛情、夏石、殷歌的财产价值500万元。担保人曾钢自愿以其位于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152号金荣广场门面A栋0201***号(房产权证号为:20110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殷正林、李成连、长沙市南方水泵锅炉机电配件实业有限公司、陈刚、向宇红、唐赛情、夏石、殷歌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曾钢其位于雨湖区城正街街道熙春路152号金荣广场门面A栋0201***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110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岳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