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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法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李国东、王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19号。法定代表人蒙志宏,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永忠,该行信贷管理员。被执行人李国东,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燕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蓝佩枝。被执行人李俊霖。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申请执行李国东、王燕婷、蓝佩枝、李俊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宜法执字第126号。上述判决确认:(1)李国东、王燕婷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借款本金75950.55元及截止2014年1月10日的利息4741.09元,2014年1月1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加罚50%计收)。蓝佩枝、李俊霖对以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蓝佩枝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城西开发区(庆远镇丹桂路46号)房地产一栋。现查明,除了以上被查封房地产外,被执行人李国东、王燕婷、蓝佩枝、李俊霖没有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查封的房地产在执行条件成熟的时候本院依法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法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陆 钰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