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恢复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祝庆林与黄保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祝庆林,男,汉族,1956年6月2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黄保林,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作出的(2009)金民三(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年3月4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潘永华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不实。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保林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新村XXX号XXX室房产,但因家庭共同财产目前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09)金民三(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潘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