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马庆凤与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罗应平财产损失的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清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马庆凤,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罗宗培,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罗宗泉,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起诉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123号。法定代表人:谢晓宏,该社理事长。起诉人马庆凤诉被起诉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罗应平财产损失的行政赔偿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起诉人马庆凤诉称:起诉人马庆凤的丈夫罗应平出生于1935年,1951年4月入伍在部队服役,1957年退伍;1963年起先后在古坑、李家信用社工作,1975年到琴源水库做民工,1977年因病去世。2014年向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解决罗应平待遇的申请,未得到解决。故起诉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应得损失583797元、医疗费补偿26000元、丧葬费3000元、复议损失费2000元以及诉讼费。起诉人马庆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2014年10月16日,起诉人马庆凤向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解决罗应平待遇的要求,2014年10月22日、11月25日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调查核实两次作出回复,认为罗应平于1969年自行离开信用社,早已不是该社职工,其待遇问题应找劳动仲裁或其他部门解决。2015年2月5日,起诉人马庆凤向清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清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且在本案中罗应平系因自身原因自动离职之后因病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范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形,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罗应平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自动离职后因病去世,不存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形,故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庆凤诉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赔偿一案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赖跃迅审判员肖永德审判员邓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温晗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