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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希华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希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86号罪犯冯希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希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冯希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希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冯希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希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希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