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子双与郭光禄、蒋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双,郭光禄,蒋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双。被执行人郭光禄。被执行人蒋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双与被执行人郭光禄、蒋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