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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玉幸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33号罪犯刘玉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幸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1年6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玉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玉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20000元,2015年5月履行罚金6000元,达到30%以上。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6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