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牟善林等四人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善林,白冰,龚子龙,钟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145号被申请执行人牟善林,绰号“牟哥”、“阿牟”,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2011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监狱服刑。被申请执行人白冰,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2013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监狱服刑。被申请执行人龚子龙,曾用名龚凯,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2010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5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监狱服刑。被申请执行人钟金城,绰号“大城子”,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1999年6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辽宁省抚顺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一年六个月,2000年11月20日期满释放。2013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收被执行人牟善林个人全部财产,由被执行人白冰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被执行人龚子龙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执行人钟金城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牟善林名下个人银行存款或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冰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子龙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金城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