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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攀峰与河南安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峰,河南安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王攀峰,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留举。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攀峰诉河南安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攀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攀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攀峰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