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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福州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福州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肖福明,陈丽英,肖福弟,兰进玉,郑冰华,缪尘侠,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56号名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510134-6。负责人杨达远。被执行人福州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15号金明苑6座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453789-2。被执行人肖福明,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丽英,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肖福弟,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兰进玉,女,畲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冰华,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尘侠,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兴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肖福明、陈丽英、肖福弟、兰进玉、郑冰华、缪尘侠、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4304.87元并按生效判决将相应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龙彪执行员  孙军挺执行员  杨景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