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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9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