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杨发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西鹏,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仲平,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庆阳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1日房租费915971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腾交房屋之日止的房租费,房租费按每天2544元计算(按2381.52平方米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1元,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31元,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25627元,由上诉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将本案与(2015)庆西执字第91号案合并执行,并就两案于2014年10月30日与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案各项费用由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在甘肃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剩余部分归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腾退其占用的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第七、八、九层楼房。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7400元,其中5000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宏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400元本院予以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