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及元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8日经人介绍双方订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名王长松,女孩名王一涵。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的行为,给原告及孩子在生活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悲伤和痛苦,被告的无情与冷漠使原告无法接受。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均分,女孩王一涵由女方抚养,男孩王长松由男方抚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已有14年时间。婚前认识也有两年多时间,双方了解较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活一直融洽幸福,随着两个孩子的先后出生,更是给全家带来天伦之乐。答辩人除务农外,农闲时在外打工挣钱,收入全部交给原告。生活平静殷实。但自今年2月份以来,答辩人因常年从事打板工作,工作地点在海边或水里,环境潮湿,导致引发双下肢无力,经沧州市中心医院、天津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炎症性脱髓鞘病变、腰椎轻度退行性终板炎、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答辩人推测,原告可能是因为答辩人的身体状况而感受生活的压力,从而提出离婚。但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身体病变正是因为多年来承担生活重担付出体力劳动而导致的,这也是答辩人为了原告及全家人的生活才做出的牺牲,这种牺牲理应得到全家人的同情和照顾,原被告双方应共同扶持走过难关。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到其娘家去接,为保护家庭的完整做出了应有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家庭,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近两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2日原告刘某陪同被告王某在沧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住院治疗,期间二人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婚姻登记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双儿女,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和共同创建的家庭。近两年原被告之间虽经常发生矛盾,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应互敬互谅,共同努力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