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高小林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林,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277号原告高小林。委托代理人陶佳梅,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创业服务中心218号),实际经营地址为常州市常澄路西小村1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妍彤,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小林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卜昕、人民陪审员钱永彪、郎金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小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小林负担。审 判 长 卜 昕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