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国华与汪师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程国华,女。委托代理人邓文辉,红安县司法局高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师太,男。原告程国华与被告汪师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2015年5月11日原告程国华以被告其实应是江师太,写成汪师太系笔误,需撤诉后重新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程国华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华撤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国华负担1550元。审判员 阮向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