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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43号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山燕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有一子王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2013年12月23日,被告起诉离婚。因原告在外地,经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请求变更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离婚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发出公告,故在原告起诉时,离婚判决并未生效。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至原告起诉时,离婚判决并未生效,还在公告及上诉期间,双方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尚不能涉及抚养关系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