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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成蓉诉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蓉,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662号原告刘成蓉。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成蓉诉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成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成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成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