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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仕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林,邓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210-1号申请执行人黄仕林。被执行人邓允平。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仕林申请执行邓允平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邓允平需偿还借款42000元及拆钢板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388元,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671元,共计人民币52059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520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及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邓允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对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