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文嬴与刘子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嬴,刘子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卢文嬴。被告刘子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嬴与被告刘子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文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文嬴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