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明与被执行人陈斌、苏娜、李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出生于1956年7月21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陈斌,男,出生于1980年12月27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苏娜,女,出生于1981年3月19日,汉族,汉台区人,陈斌之妻。被执行人李纲,男,出生于1981年9月26日,汉族,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志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斌、苏娜、李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陈斌、苏娜向申请执行人杨志明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4110元(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为22304元,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为1806元);负担受理费、公告费4420元、执行费1400元,计89930元。被执行人李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执行人陈斌、苏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348元(自2013年12月17日按6.56%计算至2014年6月2日期间)。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31278元。但被执行人陈斌、苏娜、李纲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斌、苏娜的存款或收入131278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纲的存款或收入89930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